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及有关保密工作管理规定,为认真做好学院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学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保密工作按照积极防范、重点突出、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保障学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院师生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并严格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保密委员会,在院党委的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依据上级制定的保密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和保密工作计划;
(三)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检查、指导学院保密制度执行情况和保密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措施和意见;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失密、泄密、窃密事件进行查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负责向上级保密机关报告学校保密工作情况,完成上级保密机关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院保密委员会设主任二人,副主任二至四人,院党委负责同志担任主任,成员由各部门、系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院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六条 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应设保密委员,其工作职责是: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保密意识,积极开展本部门(单位)的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二)模范遵守保密法规,协助领导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师生遵守保密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三)熟悉本部门(单位)保密范围和保密重点,协助领导落实防范措施,按院保密管理制度的要求定期进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及时提醒有关人员将本单位涉密的纸介质、磁介质等其他涉密设备移交归档;
(五)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保密工作任务。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加强领导,将保密工作纳入本部门(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
第八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主管业务范围,同时主管该业务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本部门(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三章 定密工作管理
第九条 定密原则、保密范围、密级等级与保密期限
(一)定密原则
本部门(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
(二)学院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1.接待高级职务外宾来院活动涉及安全方面的计划、方案。
2.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3.我院向省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况、统计资料及报表。
4.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称)的评审事宜。
5.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未经公布和不宜公开的事项。
6.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7.分类招生考试或其他招生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
8.干部的档案及考察材料。
9.符合规定的文书和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统战、人事、科研、外事、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10.本规定所指各类秘密事项,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密级等级与保密期限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等。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 定密工作是指按照国家保密局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保密范围》,来拟定、审核、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程序:
(一)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件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
(二)拟办:指部门(单位)保密员将本部门(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对照《保密范围》的有关规定,拟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及保密期限、保密范围,并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及解密工作审批表》。
(三)审核:指单位对拟定意见的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学院印发的涉密文件,须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学院自拟涉密课题项目,须经科研处审核。
(四)审批:指各单位将拟定密的国家秘密事项报至院保密委审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对秘密事项进行密级变更或解密,应由具体承办人根据《保密范围》提出具体意见,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及解密工作审批表》(见附件2),逐级报至学院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符合《保密范围》规定应当定密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但一经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不得擅自公开的内部事项有:
(一)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纪要、不宜公开的决定事项等;
(二)学院党政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学院重要规划、人事编制、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文件及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四)学院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五)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密级文件的管理
第十六条 秘件的收、传、送
(一)“三密”文件的收、发及运转传递都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必须配备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存放,有专人保管。
(二)凡“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讯递送,严禁用普通邮件发运。机要员在递送“三密”文件时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手续,并做到文件不离身。不得带文件游览、参观、探亲访友或到公共场所,不得私自拆阅文件,不得托他人代转文件。
(三)外出人员一般不准携带“三密”文件,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在途中必须确保文件的安全。
(四)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机要部门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七条 密件的阅读与管理
(一)上级下发的“三密”文件,必须严格登记,妥善保管;
(二)严格按文件规定的范围和主管领导批示,通知和送院领导或有关人员阅读。阅读文件要在阅文室或办公室,严禁将“三密”文件带回家或带出办公室。秘件不得横传。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扩大阅读范围,不得随意翻印、转载和向外泄密。
(三)任何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三密”文件、资料,做到当日借阅当日退还。
(四)会议使用的“三密”文件、资料,会后立即收回。凡涉及保密内容的会议记录本,用后按保密件处理。
第十八条 密件的复制
(一)各部门(单位)必须加强对校内外“三密”文件的管理,严禁擅自复制“三密”文件、资料。
(二)绝密文件、省军级文件、密电文和发文部门规定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复制。
(三)上级和本院制发的机密、秘密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主任和上级制文机关审批。复制件要严格控制数量,加盖复制机关、部门(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使用后按规定及时清退、销毁或立卷归档。
(四)复制文件资料时,要严格登记文件资料的名称、批准人、复制份数、复制时间、复制人、送制人等项(见附件3);凡涉及密级文件必须在学院的机要文印室印制,送制人必须在现场监督。
(五)各单位的复制人员要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自觉地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十九条 秘件的清理、移交与销毁
(一)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密件清退制度。对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每季度清理、核对一次;每年六月底以前对上半年的文件、资料、物品等进行彻底的清查。需向原发文机关清退的,必须按要求及时如数清退;需立卷归档的,应办理立卷归档移交手续。
(二)销毁密件必须登记。登记项目包括密级、标题、文号、份数、原件或复印件等内容,并由经手人和本单位主管领导共同核销签字,有关登记凭证必须立卷归档、长期保存(见附件4)。
(三)销毁密件须用完好的包装袋装好系牢,经与院保密办联系后,由专人(两人以上)押送到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站予以销毁;
凡绝密件,由送销单位保密员和销毁站工作人员当场监督销毁。
(四)严禁将涉密或内部文件、资料、物品等出售给废品回收单位和个人。若有违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并及时向公安和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五)保密人员工作调动时,须向接替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调离人员不得带走“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有关记载凭证必须妥善保存。
第五章 网络信息系统及通信工具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涉密信息网络要严格遵守“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原则,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在与公共信息网相连的信息设备上,不得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信息上网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严格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存储介质中存储的秘密文件,要按原文件密级登记、保管、使用,要经常检查,防止丢失。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各部门(单位)配备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硬盘中存储涉密信息。各部门(单位)更换计算机及存储涉密的计算机需要送到外面维修时,都应事先进行技术处理,以防泄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未公开的涉密内容不得上网,如需上网要报学院保密委或党委办公室审定,并对内容进行监控,做到涉密信息不入网,出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对涉密人员使用通信工具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禁在使用手机和无保密措施装置的座式电话时谈论国家秘密;
(二)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座式电话上接收或发送涉密文件、资料;
(三)在可能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场所接待来访人员,接待人员应提醒来访者不得将手机带入。因特殊原因带入的手机应取出电池;
(四)凡学院召开的涉密会议,与会人员不得使用通讯工具,有条件的可使用信号屏蔽器;
(五)涉密部门(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手机;
(六)使用其它带有发射装置而又无保密措施的无线通信工具,也应按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章 保密教育及保密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把保密教育工作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在重大节假日前等重要时机,要结合国内外形势,联系各部门(单位)本部门实际普遍地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十六条 通过保密教育,提高警惕,克服麻痹大意思想,使涉密人员了解和熟悉有关保密法规和制度,增强保密观念,养成保密习惯,坚决地同失、泄密行为和窃密活动作斗争。
第二十七条 保密教育的形式与方法
(一)以校报、校园网、宣传橱窗等多种形式开展广泛的保密宣传教育;
(二)以辅导报告、保密知识讲座等形式,学习传达上级保密工作要求;
(三)以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保密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保密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四)以通报失泄密事件、参观失泄密展览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强化保密意识。
第二十八条 保密检查
(一)院保密委员会定期检查和抽查学院各部门(单位)保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部门(单位)每年至少要进行两次群众性的保密检查;
(三)检查范围:保密制度的落实情况,保密观念是否淡薄,秘件管理是否严格,是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认真追查,堵塞漏洞。
第七章 泄密事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和事件。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发现国家秘密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逐级上报,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在知悉泄密事件后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报告泄密事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泄露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数量及其载体形式;
(二)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三)泄密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四)泄密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五)已进行和拟进行的查处工作情况;
(六)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 泄露国家秘密分为故意泄密、过失泄密和意外泄密三种。“故意泄密”是指明知国家秘密扩散后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但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非法将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悉者;“过失泄密”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因疏忽大意或虽已预见但过于自信造成泄密;“意外泄密”是指没有故意、过失的泄密,如天灾人祸等。
第三十三条 在调查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清泄密的情节,并根据泄密事项的密级、后果的严重程度给出处理结果,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院保密办应在泄密事件发生后1个月内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因特殊情况在1个月内查处工作未能结案,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报告查处结果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未查结的原因。
第三十五条 报告泄密事件查处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过程;
(二)泄密事件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三)造成泄密事件的主要原因;
(四)对有关泄密事件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五)采取的补救措施和加强保密工作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泄密原因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杜绝泄密事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十七条 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的一切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发生泄密事件的当事人,调离涉密岗位,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发生泄密事件隐匿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时间,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保密工作奖惩
第三十九条 凡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法纪,保密工作有突出成绩者;凡能及时揭发、纠正他人违反保密制度行为,堵塞失、泄密漏洞,避免党和国家损失者;凡不顾危险,为保护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同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作坚决斗争者;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管理,事迹突出者均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四十条 凡因违反保密制度或擅离职守造成失、泄密事故者;凡出卖党和国家秘密,直接或间接向国内外敌特提供国家秘密者,均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第四十一条 学院原则上每3-5年开展一次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院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
1.学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定密对照表
2.学院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及解密工作审批表
3.密件复印登记表
4.密件销毁登记表
附件1:
学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定密对照表
根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主管部门制发的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制定我院工作中属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定密对照参考表如下:
类别 |
秘密范围及内容 |
学院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
1.接待高级职务外宾来校活动涉及安全方面的计划、方案; 2.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内容; 3.我院向省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况、统计资料及报表; 4.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称)的评审事宜; 5.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未经公布和不宜公开的事项; 6.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7.自主招生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 8.干部的档案及考察材料; 9.符合规定的文书和组织、宣传、纪检监察、统战、人事、科研、外事、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
学院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 |
机密级事项 |
中青年党政干部培训资料和各种学历班(包括函授本科班、大专班)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 |
秘密事项 |
1.接待高级职务外宾来校活动涉及安全方面的计划、方案; 2.省委、省政府领导人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和其他需要保密的材料、录音; 3.向省委及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国家秘密级事项的情况、统计资料及报表; 4.培训、轮训干部的规划方案及教学改革的重要方案、计划及措施; 5.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称)评审事宜; 6.自主招生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试卷及标准答案; 7.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未经公布和不宜公开的事项; 8.摘编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刊物、资料; 9.处、科级干部、高、中级专业职务(称)干部档案及考察材料。 |
学院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擅自扩散 |
1.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记录、纪要、决定事项。 2.纪检会议记录、纪要、决定事项。 3.党政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大事记及规章制度。 4.办班学习计划、学习情况反映、总结。 5.党政干部、学员名册。 6.对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及先进的评审情况及不宜公开的有关材料。 7.教员辅导提纲及内部使用的有关刊物、资料。 8.尚未公布的录用干部、职工方案、名单,以及录用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 9.一般干部、职工档案及考察材料。 10.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房地产、固定资产的统计资料。 11.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事项。 |
附件2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及解密工作审批表
定密责任人 |
|
部门负责人 |
|
定密事项 |
|
确定密级 |
|
变更 密级 |
变更前: |
解密条件 |
|
变更后: |
保密委员会审批 |
|
备注 |
|
………………………………………………………………………………………………………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及解密工作审批表
定密责任人 |
|
部门负责人 |
|
定密事项 |
|
确定密级 |
|
变更 密级 |
变更前: |
解密条件 |
|
变更后: |
保密委员会审批 |
|
备注 |
|
附件3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密件复印审批登记表
密件名称 |
|
复制时间 |
|
复制份数 |
|
复制人 |
|
送制人 |
|
批准人签字 |
|
备注 |
|
附件4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密件销毁登记表
标题 |
|
密级 |
|
文号 |
|
销毁 时间 |
|
份数 |
|
原件 复印件 |
|
主管领导 |
|
经办人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