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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院字〔2017〕175号)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8日 】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院字〔201717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精简公文、转变文风,推进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皖教工委〔2012〕39号),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群团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公文是学院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切实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强化公文素养和能力建设。院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系部、处室确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 院办公室主管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并对各系部、处室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八条 适用于学院党政机关公文种类及适用范围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学院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决策部署,奖惩有关部门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议

适用于经学院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构办理和需要有关部门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发布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等。一般为下行文。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一般为上行文。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为上行文。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构的请示事项。为下行文。

(九)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

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商洽工作,询问、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告知事项等。为平行文。

(十一)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学院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代字为“党字”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学院党委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和呈送意见;作出重大工作部署;发布党委重要决定、决议、规定制度;谋划未来发展战略;发布全院年度工作要点;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发布学院干部任免事项;对下级组织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批复下级单位请示;布置具体工作或下达任务计划;公布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变动(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与同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商洽工作、征询和答复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以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名义行文的重要事项。

(二)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代字为“院字”的公文,主要适用于学院行政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有关方针、政策、指示,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和呈送意见;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行政重要决定、决议、管理制度;下达和调整长远、中长期规划;发布全院年度工作要点;公布重要机构变动、职能及人员调整;管理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称(专业职务)聘任;对下级单位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批复下级单位请示;布置具体工作或下达任务计划;公布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变动(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与同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商洽工作、征询和答复意见;以及其他需要以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行文的重要事项。

(三)发文机关标志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代字为“办”的公文,适用于党委(院长)办公室经党委或行政授权向院内发布日常工作布置、通报有关情况、通知有关事项、发布有关制度;对外有关联络、沟通,以及其他需要发办公室文件的事项。

(四)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文件”、“共青团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依据其各自职责范围自行印制和分发。

(五)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文件”或“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 文件”、代字为“×”的公文,主要适用于院内各部门传达贯彻学院有关政策、规定、指示;发布部门 (或所辖业务)工作要点;总结部门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与同级部门或有关对口部门通知、商洽、询问和答复一般性工作等。除学院办公室名义的行文外,不得以部门名义对外单位正式行文。

为进一步推行二级管理,依据二级单位权限,实行公文二级管理制度。部门因工作需要在其职权范围内可行文的,不再以学院名义行文。根据工作需要,部门需新增发文须在办公室办理发文立项备案手续,研究其必要性以确定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标志等情况,共同促进公文规范、高效。各部门行文参照本规定自行起草、审核、签发、印制和履行分发等办理程序。办公室每年适时予以业务指导。

(六)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纪要”“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题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和学院其他有关重要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七)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和“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此类发文机关标志用于一般性事务交流的(可不标注文号)的函件。此类同样需要按照公文发文相关要求履行审、签手续。

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套印此类发文机关标志的“文头纸”纸质材料, 由牵头部门在办公室领取标有后自行印制(须登记领取数量、日期、经办人、套印材料名称等信息)。套印内容须经办公室审阅,套印后同时送办公室存档。需加盖公章的按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办理用印手续。

(八)抄告单:仅适用于校内向部门或个人传达有关会议精神、领导批示和事项。

以上有关行文单位及发文字号、有关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十条 同级部门或与同级其他单位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务、政务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不得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机构。

第十一条 以上各级各类公文的拟制(起草、审核、签发)、办理(收文办理、发文办理、整理归档)、管理(如保密、移交、清退)等均接受办公室的具体业务指导。院级公文由办公室印制成文后随即归档2份。部门级公文由部门印制成文当天须送达办公室存档2份。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二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密文件按照国家和省保密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和网络处理涉密文件。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在第一条红色分隔线上居中排布(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信函格式公文发文字号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版心右边缘编排)。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标志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要用四位年代号,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不加“第”字,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回行时应当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排列应当使用倒梯形或者菱形。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按照精简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主送有关部门。党的系统普发文件主送“各党总支”,行政普发文件主送“各系部、处室”,主要与各系部工作密切相关的原则只主送“各系部”,与指定部门相关的原则上主送指定部门,工会系统主送“各分工会”,团委系统主送“各分团委”,其他视职权范围、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主送有关部门。“通告”应当公开发布,无主送、抄送机关。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01)。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纪要”等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信息公开选项等。上行文应当在附注加括号标注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如有附注,紧接成文日期下1行居左空2字、在文字外加圆括号标注,回行时顶格。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此部分用4号仿宋体字。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后加“印发”二字)。此部分用4号仿宋体字。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三条 公文的版式未尽事宜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公文中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大力精简各类公文。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实质工作指导和经验总结交流意义、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的公文,尽量合并印发。能以部门名义行文的,不以学院名义行文。能通过复印等形式传达的上级公文一般不再以转发形式行文。学院工作部署,凡已经开会布置,或主要内容已公开发布,或已印发纪要和会议材料的,以及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站、电子邮件、短信平台、官方微信、微博等形式传达的日常工作事项,不再正式发文。凡能通过面对面或口头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不再行文。领导讲话,除部署全局性或重要专题工作外,一般不印发公文。严格控制公文篇幅。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院内公文一般控制在1000字,特殊情况不超过3000字。全局性重大工作在5000字左右。各部门牵头起草的各类正式文件和其他各类有关资料形成过程中,各部门负责及时留存,以备于日后定期查找,移交归档,总结经验,迎接综合考核等重要专题工作使用。

第十七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有隶属关系的部门相互行文,应当遵循逐级行文的原则;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不相隶属部门相互行文,应当遵循级别对等的原则。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直接请该主管部门处理,不必向学院行文。根据行文关系,学院公文主要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

(一)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等上级党政机关行文用上行文,多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二)向学院各部门、单位行文用下行文,多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意见等文种。

(三)向不相隶属的单位行文用平行文,多用函、通知、意见等文种。

第十八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部门、单位。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而确须处理的事项,可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三)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报告”;如属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事项,应在正文开头部分予以说明。

(四)上行文应按照上级机关要求的途径和份数报送。其中,须报送电子公文的,应当通过电子公文传输有关渠道提交电子公文。

第十九条 向下级部门、单位行文,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一般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上级机关。

第二十条 除学院办公室外,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部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学院发文的,经分管院领导同意,由学院办公室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签后,以学院名义发文。必要时原则上同级部门可以联合行文,编主办单位文号,发文机关标志可以是联合单位的,也可以是主办单位的。

部门因工作需要,在职权范围内需以部门形式向所辖范围内发文,或与有关同级部门商洽、沟通、询问和答复一般性问题时可以行文,接受办公室业务指导和检查,具体要求、格式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院办公室可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二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根据相应职能由各主办部门草拟。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表达发文机关意图,符合职责权限。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师生及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征询法律顾问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协商,力求达成一致。

(七)学院及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进行审核。部门公文由部门自行审核。办公室做好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院级公文实行二级审核负责制:主办部门进行部门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学院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或方面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如: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单位代号应当使用汉字。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等等。)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学院党委、行政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学院办公室进行初核。

非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对于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学院公文,学院负责人可不予接收和签发,发文办理时不予登记和用印。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审核人员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六条 公文签发。

(一)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的上行文和重要公文,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以学院(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照分管工作范围一般由学院分管负责人签发,涉及其他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应当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重要事项的,由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其他负责人签发。

(三)部门级公文(院内各部门)由该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各部门制度仅适用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服务事项规范和自身建设。

(四)院级规章制度(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原则上需事先充分征求意见和调研论证基础上,须经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学院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签发。印发后须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文会签程序为:

(一)院级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经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先送有关部门会签、院办公室审核后,再报院领导签发。

(二)部门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后,送有关部门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收文办理由办公室负责,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由我院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文种、格式要求等。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对于上级来文院办公室主任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并按照领导分工报院领导批示,重要公文报院主要负责人批示。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院有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在规定时限截止前作出说明。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公文传阅由办公室负责,严禁公文横传。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各部门收到其他单位主送学院的公文和上级机关公文,也应当及时转交办公室并按照上述要求办理。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持续推进电子政务工作,努力实现无纸化、少纸化办公,通过电子政务平台发送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请各部门每天及时登录公文处理有关平台接收、查阅和按规定时限及要求处理有关公文。

第三十一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严禁违反保密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各类办结的公文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须及时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负责人签批的底稿、附件、电子文档整理后送办公室。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机关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公文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大力推进信息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公文等信息服务管理作用。各部门须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主动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有关信息,提高公开数量、效率和质量。同时,建立健全公文类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在公开公文类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

第三十八条 复制、汇编密级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学院负责人批准。绝密级文件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九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学院、上级机关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条 学院收到的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销毁或存档。

第四十一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二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或调整岗位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三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新设立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学院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构合并或者撤销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党政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需要适时另行制定相关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外事方面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学院此前有关公文处理的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公文发文字号及适用范围

      2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能部门和系部发文字号及适用范围

 

 

 

 

 

 

 

 

 

附件1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级发文字号表

 

学院公文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标志

院党委

党字〔20xx〕x号

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院行政

院字〔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院党委

第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党委会议纪要

院行政

第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

党委或行政

第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专题会议纪要

纪  委

纪字〔20xx〕x号

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

 

 

 

 

 

 

附件2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职能部门和系部发文字号

部门、系部级公文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标志

办公室(党委、院长办公室、外事办公室)

办〔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工  会

工会〔20xx〕x号

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团   委

团委〔20xx〕x号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组织人事处

组人〔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组织人事处文件

党  校

党校〔20xx〕x号

中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党校文件

宣传(统战)部

宣统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宣传(统战)部文件

教务处

教务〔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文件

教学质量管理处

质管〔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处文件

学生处(学工部

武装部

学工〔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学工部  武装部文件

财务处

财务〔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文件

招生就业处

招就〔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文件

校企合作处

校企〔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处文件

创新创业学院

创新创业〔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学院文件

后勤保障处

后勤〔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障处文件

监察审计处

监审〔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审计处文件

保卫处

保卫〔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文件

信息中心

信息中心〔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中心文件

图书馆

图书〔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文件

继续教育学院

继教〔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文件

机械工程系

机械〔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机械工程系文件

电气工程系

电气〔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电气工程系文件

信息工程系

信息〔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工程系文件

汽车工程系

汽车〔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文件

数控工程系

数控〔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数控工程系文件

经贸管理系

经贸〔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管理系文件

人文系

人文〔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系文件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思政〔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

教学部文件

公共基础教学部

基础20xx〕x号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公共基础教学部文件

备 注

1、各部门要坚持“精文简政”原则,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和发放范围。

2、落款为各部门发文,仅限其部门(系统)内或职责范围内工作或交流事项。

3、新设立或调整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向学院办公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

4、各部门公文注意本部门留存,并及时送办公室存档。

5、根据信息公开要求,请主动在校园网、部门网页或OA等渠道主动公开(除涉密文件、不宜公开事项)。

6、院级公文由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统一编制文号;部门发文,由各部门自行编号。同一发文形式(指同一种公文版头),按统一顺序编号。文号、印章须与相应的公文版头一致使用。

7、相关格式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统一接受办公室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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